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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委托方向拍卖企业收取“诚意保证金”的意见

作者:ycwbzb 发布时间:2016-06-21 09:28 点击次数:


    据部分拍卖企业向宁夏拍卖行业协会反映:有拍卖委托方在遴选拍卖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要求拍卖机构在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前交纳一定比例的“诚意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保证金如数退还,若流拍,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宁夏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和拍卖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建立在委托拍卖合同基础上的一种合同关系,委托方在委托过程中向拍卖企业收取“诚意保证金”,不然就不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背平等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是可以撤消或者变更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时,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双方约定的佣金,拍卖未成交时,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付的合理费用。拍卖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置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必然存在拍卖成交或拍卖不成交两种可能。这种以“拍卖未成交”为由,“不予退还”拍卖企业“保证金”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部门,不应收取其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这种借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我区拍卖企业为各类拍卖委托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作出了重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收取“诚意保证金”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严重影响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宁夏拍卖行业协会要求拍卖委托机构纠正这一种错误做法,同时要求我区的拍卖企业对这种错误做法应予以一致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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